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组,有关单位:
经市局研究,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条款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
细化和补充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是贯彻落实“树立精明增长、紧凑城市理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率”的要求,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精细化管理的客观需要和具体举措,是严格实施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土地出让统筹管理专题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补充条款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抓好贯彻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将合同示范文本与补充条款作为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的附件向社会公告,依据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与受让人签订合同示范文本和补充条款。
(二)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中明确:竞得人需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10个工作日内缴清出让价款(分期缴款的缴清首期价款),签订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地,交地后3个月内开工。项目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时开工后2年内竣工,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时开工后2年半内竣工,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时开工后3年内竣工。
(三)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四十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四)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办理宗地合并变更出让合同手续(规划部门在2018年3月1日以前已批准合并的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五)主城区范围内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包括调整开竣工时间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由各分局审查后报市局同意并修订合同。
三、加强供后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局与受让单位(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应及时将出让合同上传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依托项目统一代码实现多部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局、各分局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土地受让单位(人)按出让合同和《补充条款示范文本》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对土地受让单位(人)未履行义务的,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8年11月15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补充条款示范文本
第一条 (土地交付)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地确认书》明确的实际交地日期作为本合同第六条的交地日期。受让人同意,交付土地后,地表以下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防、文物、军事设施、电缆、通信设备、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隐蔽专业管线和地质情况造成受让人施工困难的,由受让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的开发经营风险。
第二条 (用地范围)受让人同意,受让人在受让宗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不对周边市政道路及相关市政设施、管线、绿化等造成损坏。否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让人同意,若受让人在开发建设中,需临时占用受让宗地以外场地时,不得自行占用,须经得场地所有权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土地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___万元整(¥___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___万元、土地成本___万元、控规费___万元、征地统筹费___万元、评估审计费___万元。
第四条 (产业类别)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产业类别为___(用途为工矿仓储物流用地的必须填写)。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解释)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指宗地内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 (现场公示)受让人同意,土地交付后,受让人应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项目开竣工时间、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开工竣工标准)出让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开工”是指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动工手续并已实际动工。出让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竣工”是指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全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出让人、受让人同意将上述标准作为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开竣工申报和接受检查)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受让人向出让人书面函告开工情况,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等材料;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之日起20日内函告出让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验,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现场照片等材料。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受让人应配合出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项目投资等情况的核验。
受让人同意,若因政府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的,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出让人书面函告延迟具体原由。
第九条 (建筑规模)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建筑总面积为最大计容建筑面积。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总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平方米、商业___平方米、工业___平方米、___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宗地各地块的建筑面积为:___地块住宅___平方米、商业___平方米、工业___平方米、___平方米;___地块住宅___平方米、商业___平方米、工业___平方米、___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土地出让价格不含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待受让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明确地下空间规划方案与建筑规模后,受让人需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款。补缴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款按届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政策确定。
第十条 (城市景观与文物保护) 受让人同意按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城市景观要求实施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第十一条 (配建项目或限定义务)受让人同意按照土地出让公告、竞买须知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完成项目的配套建设,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和移交义务,或建设酒店、商业自持、按一定价格回购等特别限定义务。
配套建设项目须按照确定的规划条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约定配建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该配套建设项目的产权直接登记至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 。
受让人同意,若未按竞买须知、出让合同约定履行配建义务,经出让人同意不收回土地使用的,受让人同意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按委托时点的配套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单位造价等经济技术指标测算相应配建项目工程价格,并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以受让人申请取消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在不设置有关限制条件与设置有关限制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差额,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上述两项价款;若未按竞买须知、出让合同约定履行特别限定义务,经出让人同意不收回土地使用的,受让人同意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土地评估机构,以受让人申请取消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在不设置有关限制条件与设置有关限制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差额,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同时,受让人同意,除向受让人支付上述价款外,还需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受让人同意,若未按竞买须知、出让合同约定履行配建义务或特别限定义务,受让人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处置时点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建筑总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本条款下还应增加以下表述: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若实施分期开发的,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土地及股权转让限制)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完成前,未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的除外),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违反该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土地价款,收回土地使用权。
(用途为工矿仓储物流用地的,本条款按以下方式表述:未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及地上厂房建筑和配套设施等不得进行产权分割、不得销售、不得转让;上述内容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备注。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违反上述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土地价款,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分期开发限制)受让人同意,若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建筑总面积小于20万平方米的,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一次性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送设计方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全部同时整体开工、不得分期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监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产出强度达到 万元/亩、亩均税收达到 万元。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上述指标由提出该指标要求的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进行核验,根据其与受让人的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受让人同意,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修改、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导致土地出让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或经市政府及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增加(新明确)建筑面积、调整土地用途(用地性质)或用途比例且不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经批准调整用地红线等改变利用条件且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情形的,受让人须持有关材料向出让人申请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审核,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受让人同意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受理受让人提出申请的时点的相关规定确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受让人同意,若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或出让人书面要求时间内支付补缴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