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2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6 |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2〕7号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规资执罚〔2022〕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悦禧建筑劳务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X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XX路XX号
经查,你单位在童家溪镇XX村占用3313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喷浆料拌合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法人授权委托书、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北碚区童家溪镇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局部示意图、重庆悦禧建筑劳务责任公司占地面积示意
图、土地租赁合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喷浆料拌合站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3313平方米土地,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331300元(大写:叁拾叁万壹仟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331300元(大写:叁拾叁万壹仟叁佰元整)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其他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