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1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5 |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中呈柏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X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街XX号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修建建构筑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胜天湖村神仙洞组占用4148平方米集体土地硬化地面及修建化粪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三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土地分类面积表、土地租赁协议、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胜天湖村神仙洞组非法占用37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拆除在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胜天湖村神仙洞组非法占用的3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你单位符合规划占用建设用地3721平方米的行为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你单位符合规划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32平方米竹林地的行为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你单位不符合规划占用建设用地395平方米的行为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763650人民币元(大写:柒拾陆万叁仟陆佰伍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763650元(大写:柒拾陆万叁仟陆佰伍拾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其他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