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1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5 |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龙凤桥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
地 址:重庆市XX区XX村XX号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修建消防水池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中心村廖家湾社占用126平方米土地修建消防水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中心村廖家湾社非法占用126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消防水池。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