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1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3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5 |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4〕8号
被处罚人:李祖福
身份证号码:510224XXXXXXXXXXXX
地 址:重庆市XX区XX镇XXX组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未经批准占地硬化地面堆放材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东风村长五间组、沙坪坝区回龙坝镇西溪桥村大沟社占用388平方米集体土地硬化地面堆放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限期15日内拆除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东风村长五间组、沙坪坝区回龙坝镇西溪桥村大沟社非法占用的3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东风村长五间组、沙坪坝区回龙坝镇西溪桥村大沟社非法占用的3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履行本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