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1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5 |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4〕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鹏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XX路XXX号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房屋及硬化地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在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素心村贾家湾组、青岗煸组非法占用16393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房屋及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责令你公司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1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62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其他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8日
(联系人:廖博文;联系电话:68216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