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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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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011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4〕14号

处罚单位:重庆三间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重庆市北碚区XXXXXX

经查单位未经批准,在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文星村瓦窑组占用土地461平方米修建休闲旅游设施配套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利用现状三调局部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示意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8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15日内拆除46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公司非法占用的不符合总体利用规划的461㎡修建休闲旅游设施配套房屋的行为,按照600/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276600元(大写:贰拾柒万陆仟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276600元(大写:贰拾柒万陆仟陆佰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其他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9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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