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1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北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5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事务办理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事务办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事务办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8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事务
办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深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信息共享、财产处置等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规定精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会商,对破产案件所涉不动产信息查询和处置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保障管理人履职
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负责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依法保障管理人正常履职。
二、便捷不动产保全办理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通过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以下简称易审平台)发送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线上办理不动产查封、解除查封等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破产受理法院、案号、管理人及联系方式、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破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协助事项等内容。
三、便利不动产信息查询
人民法院因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可以根据管理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通过易审平台查询破产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已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系统根据查询需求,实时自动反馈不动产登记线索信息。
人民法院根据不动产登记线索信息开展正式查询的,可通过易审平台提交电子版协助查询通知书、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版查询回执并通过易审平台进行反馈。反馈结果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抵押、查封、地役权等相关信息。
四、规范现场办理手续
管理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查询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及登记资料,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查询申请书;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3.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4. 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管理人现场办理其他业务,需要破产企业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以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方式替代。
五、优化不动产处置机制
破产企业在重庆市的不动产被重庆市相关单位查封,查封单位经管理人通知、相关法院协调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可以对被查封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处置后,破产受理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出具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应载明解除查封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办理解除查封和转移登记手续。
因破产企业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破产企业无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在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管理人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管理人将相关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管理人可持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和房地产调查报告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破产企业涉不动产事务的办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研判、会商解决相关问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对接责任部门为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对接责任部门为确权登记处。各责任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
七、其他
人民法院办理强制清算案件涉及不动产信息查询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