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3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7 |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湖中心小学校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2〕第5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市巴南区南湖中心小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125001134505000100
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南湖路1号
经查,你(单位)2014年7月在巴南区南彭街道鸳鸯村14组未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占地建设食堂,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7月重庆市巴南区南湖中心小学校在巴南区南彭街道鸳鸯村14组未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食堂。
上述事实有 1.《询问笔录》;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接收调查通知书》(巴南规资接收调查〔2022〕36号)及送达回执;4.《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 2022年4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1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南湖中心小学校在巴南区南彭街道鸳鸯村14组非法占用247.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2.对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南湖中心小学校在巴南区南彭街道鸳鸯村14组非法占用56.05平方米非耕地按10元/平方米计处罚款,191.59平方米耕地按10元/平方米计处罚款,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仟肆佰叁拾肆圆叁角伍分(小写:3434.35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你单位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7日
抄送:南彭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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