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3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7 |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巴南规资罚吿〔2022〕第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3574808519P
法定代表人:文波
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双寨子社
你单位2009年11月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双寨子组、和平组占用集体土地1670.77平方米修建村办公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09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拟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村民委员会在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双寨子组、和平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670.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拟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村民委员会在巴南区石滩镇双寨村双寨子组、和平组非法占用的1613.16平方米耕地按10元/平方米,57.61平方米非耕地按5元/平方米计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壹拾玖元陆角伍分(小写:16419.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或者到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进行陈述或申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回证或本告知书中签注,或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