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33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9 |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2〕第7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重庆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500231MA61697351
法定代表人:刘军
地址 :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2-214
你单位2021年3月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巴南区南泉街道轨道交通24号线鹿角北站交通疏解道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占用国有土地10033平方米修建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1.《询问(调查)通知书》(巴南规资执询〔2022〕第37号)及送达回执;2.询问笔录(当事人、旁证人)2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勘验通知书》(巴南规资执查〔2022〕第5号)及送达回执7.《现场勘测笔录》;8.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实测图及影像套合图;9.违法用地现场照片;9.《调查报告》10.收集的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被处罚人重庆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巴南区南泉街道轨道交通24号线鹿角北站交通疏解道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非法占用国有土地100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被处罚人重庆楚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巴南区南泉街道非法占用的1013平方米耕地按15元/平方米,9020平方米非耕地按10元/平方米计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叁佰玖拾伍元整(小写:105395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你单位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9日
抄送:南泉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