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57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6 |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怡海通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4〕第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4〕第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怡海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36672608
法定代表人:刘炼生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自力村大屋基组739号
你单位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巴南区接龙镇自力村大屋基组、生子孔组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巴南区接龙镇自力村大屋基组、生子孔组修建的建材厂。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委托书、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被处罚单位重庆怡海通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自力村大屋基组、生子孔组非法占用的3076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被处罚单位重庆怡海通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自力村大屋基组、生子孔组非法占用的6400.0平方米耕地按10元/平方米标准计处罚款64000.00元 (大写陆万肆仟元整),24360.0平方米非耕地按5元/平方米标准计处罚款121800.00元 (大写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元整),合计处罚款185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捌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你单位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3-66221147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5日
抄送:接龙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