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57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6 |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4〕第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4〕第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147693
法定代表人:祝向波
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
本机关于2024年2月8日对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2年1月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巴南区界石镇钟湾村朱家沟占用集体土地2360.01平方米修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当事人、旁证人各一份);
2.《现场勘测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实测图及影像套合图;
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5.《调查报告》
6.收集的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也未到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被处罚单位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巴南区界石镇钟湾村朱家沟社占用集体土地2360.01平方米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利瑞 联系电话:023-66221147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