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5-0019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7 |
关于汪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5号
拟被处罚人:汪玲
身份证号:510222XXXXXXXX3725
地 址 :重庆市巴南区艾乐村1号附117号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对汪玲违法占地案立案调查。2013年3月,你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刘兴沟社占用集体土地1227平方米修建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当事人一份、旁证人两份);
2.《现场勘验笔录》;
3.天文公墓勘界范围与2012年变更调查成果套合图、天文公墓勘界范围与2024年无人机影像套合图、天文公墓勘界范围与巴南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套合图;
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5.《调查报告》
6.收集的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收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也未到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以及《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巴南国土发〔2011〕99号)相关要求,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被处罚人汪玲在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刘兴沟社122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被处罚人汪玲在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刘兴沟社非法占用的1227平方米非耕地按10元/平方米计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柒拾元整(小写:1227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利瑞 联系电话:023-66221147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