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5-0019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7 |
关于重庆市久久陵园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久久陵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56739203
法定代表人:江勇
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四社
本机关于2025年4月30日对重庆市久久陵园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1月至2月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四社占用集体土地686.77平方米硬化地面修建停车场和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当事人一份、旁证人两份);
2.《现场勘验笔录》;
3.久久陵园勘界范围与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久久陵园勘界范围与2024年无人机影像套合图、久久陵园勘界范围与巴南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套盒图;
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5.《调查报告》
6.收集的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听证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也未到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以及《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巴南国土发〔2011〕99号)相关要求,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久久陵园有限公司在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四社非法占用686.77㎡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久久陵园有限公司在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四社非法占用686.77㎡非耕地按10元/㎡,计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陆拾柒元柒角(小写:6867.7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你单位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国平 联系电话:023-66221147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