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5-0019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7 |
关于赵昌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7号
被处罚人:赵昌富
身份证号码:510219XXXXXXXX9113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新农街18号1单元30-2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对赵昌富涉嫌在巴南区木洞镇庙垭村9、10社违法占地修建公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巴南区木洞镇庙垭村9、10社占用集体土地23213㎡修建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巴南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套合图、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套
合图、2019年影像套合图、2024年无人机影像套图;
4.收集的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以及《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巴南国土发〔2011〕99号)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被处罚人赵昌富在巴南区木洞镇庙垭村9、10社23213㎡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被处罚人赵昌富在巴南区木洞镇庙垭村9、10社非法占用的非耕地16680㎡按5元/㎡计处罚款,对耕地6533㎡按10元/㎡计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柒佰叁拾元整(小写:14873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思诗 联系电话:023-66221147
联系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