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5-0020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7 |
关于重庆千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千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34768382
法定代表人:罗伟
地 址 :重庆市巴南区华龙中街56号附5号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对重庆千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修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龙望山生命纪念园)涉嫌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占用惠民街道龙凤村大岩社集体土地10727.25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4689.6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6037.58平方米) 修建龙望山生命纪念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2024年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套合图、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2024年无人机影像套合图;
4.收集的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被处罚单位重庆千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巴南区惠民街道龙凤村大岩社10727.2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被处罚单位重庆千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巴南区惠民街道龙凤村大岩社非法占用的4689.67平方米耕地按15元/平方米计处罚款,小计70345.05元;非法占用的6037.5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按10元/平方米计处罚款,小计60375.8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零柒佰贰拾元捌角伍分(小写:130720.85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代婉蓉 电话:023-66215716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