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5-002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7 |
关于龚成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13号
被处罚单位:龚成海
身份证号码:510213XXXXXXXX4012
地 址 :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道角村21号附19号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对龚成海在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道角村15社涉嫌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占用龙洲湾街道道角村15社集体土地3069.26平方米修建金山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巴南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套合图、2013年遥感影像套合图、2023年遥感影像套合图、2024年无人机影像套合图、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
4.收集的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被处罚人龚成海在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道角村15社3069.2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被处罚人龚成海在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道角村15社对非法占用的3069.26平方米非耕地按15元/平方米计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6038.9元(大写:肆万陆仟零叁拾捌元玖角)。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代婉蓉 电话:023-66221147
联系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