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5-002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7 |
关于刘正卫等6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南规资执罚〔2025〕第14号
被处罚人:刘正卫,身份证号码:510214XXXXXXXX4313
熊茂州,身份证号码:510224XXXXXXXX0018
王 槐,身份证号码:510228XXXXXXXX7653
周 萍,身份证号码:510214XXXXXXXX4320
田忠美,身份证号码:510222XXXXXXXX5023
鞠周全,身份证号码:510227XXXXXXXX3714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对刘正卫、熊茂州、王槐、周萍、田忠美、鞠周全6人涉嫌在巴南区木洞镇保安村5社违法占地修建公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巴南区木洞镇保安村5社占用集体土地19440㎡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巴南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套合图、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套
合图、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套
合图、2013年影像套合图、2018-2023年影像套合图、2024
年无人机影像套图;
4.收集的其他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15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们未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以及《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巴南国土发〔2011〕99号)的规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被处罚人刘正卫、熊茂州、王槐、周萍、田忠美、鞠周全6人在巴南区木洞镇保安村5社11693㎡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被处罚人刘正卫、熊茂州、王槐、周萍、田忠美、鞠周全6人在巴南区木洞镇保安村5社非法占用的11280㎡耕地按10元/㎡标准计处罚款,对413㎡非耕地按5元/㎡标准计处罚款,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捌佰陆拾伍元整(小写:1148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规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被处罚人刘正卫、熊茂州、王槐、周萍、田忠美、鞠周全6人在巴南区木洞镇保安村5社5193㎡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
二、对被处罚人刘正卫、熊茂州、王槐、周萍、田忠美、鞠周全6人在巴南区木洞镇保安村5社非法占用的3493㎡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100元/㎡标准计处罚款,对1700㎡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200元/㎡标准计处罚款,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玖仟叁佰元整(小写:689300元)。
三、对被处罚人刘正卫、熊茂州、王槐、周萍、田忠美、鞠周全6人在巴南区木洞镇保安村5社非法占用的2554㎡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缴纳方式: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203室领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思诗 联系电话:023-66221147
联系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8号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