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465 | [ 发文字号 ] | 璧规资执罚[2024]第21号 |
[ 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2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璧规资执罚[2024]第21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4]第21号 |
重庆市璧山区金汇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璧山区金汇矿业有限公司 |
91500227203941265B |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砖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一、责令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璧山区金汇矿业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璧山区河边镇盐井河村九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5680.66平方米、林地4805.76平方米、坑塘水面1632.2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没收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璧山区金汇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璧山区河边镇盐井河村九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规划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4.1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对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璧山区金汇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5680.66平方米、林地4805.76平方米、坑塘水面1632.25平方米和村镇建设用地4.10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共计:181841.55元(大写:壹拾捌万壹仟捌佰肆拾壹元伍角伍分)。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