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07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2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璧规资执罚〔2024〕第28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4〕第28号 |
苏永建非法占地修建水池和电房案 |
苏永建 |
510232197410246913 |
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砖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规定 |
一、责令被处罚人苏永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璧山区八塘镇石庙村五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0.88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282.1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没收被处罚人苏永建非法占用璧山区八塘镇石庙村五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规划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16.6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对被处罚人苏永建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16.61平方米,现状为耕地的16.61平方米按照35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282.15平方米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用途为一般农田0.88平方米,现状为耕地0.88平方米按照90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88755.5元(大写:贰拾捌万捌仟柒佰伍拾伍元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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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