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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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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007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2 [ 发布日期 ] 2024-08-22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璧规资执罚〔2024〕第28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证件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璧规资执罚〔2024〕第28号

苏永建非法占地修建水池和电房案

苏永建

510232197410246913

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砖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的规定

一、责令被处罚人苏永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璧山区八塘镇石庙村五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0.88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282.1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没收被处罚人苏永建非法占用璧山区八塘镇石庙村五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规划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16.6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对被处罚人苏永建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16.61平方米,现状为耕地的16.61平方米按照350/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282.15平方米按照1000/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用途为一般农田0.88平方米,现状为耕地0.88平方米按照900/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88755.5元(大写:贰拾捌万捌仟柒佰伍拾伍元伍角)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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