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257 | [ 发文字号 ] | 璧规资执罚〔2024〕第33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4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璧规资执罚〔2024〕第33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4〕第33号 |
重庆市天泰天然气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天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
915002270891021179 |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燃气阀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八塘镇石庙村一组面积为263.1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八塘镇石庙村一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面积为263.1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63.16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3947.4元(大写:叁仟玖佰肆拾柒元肆角)。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