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258 | [ 发文字号 ] | 璧规资执罚〔2024〕第34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4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璧规资执罚〔2024〕第34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4〕第34号 |
重庆市璧山区青柳砖厂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璧山区青柳砖厂 |
915002273458946874 |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有房屋、地坝及其他设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位于璧山区青杠街道石河社区四组面积为759.2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青杠街道石河社区四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不符合规划,规划用途为耕地216.61平方米、园地2.47平方米和其他用地2.8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青杠街道石河社区四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537.2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759.20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11388元(大写:壹万壹仟叁佰捌拾捌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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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