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259 | [ 发文字号 ] | 璧规资执罚〔2024〕第35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4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璧规资执罚〔2024〕第35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4〕第35号 |
戴中芳非法占地案 |
戴中芳 |
510232196409253548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来凤街道安乐村10组,符合规划的226.37平方米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用于修建厂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来凤街道安乐村10组面积为226.3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来凤街道安乐村10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面积为226.3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厂房及其他设施; 三、对你非法占用的226.37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3395.55元(大写:叁仟叁佰玖拾伍元伍角伍分)。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