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注册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 索引号 ] /2024-01259 [ 发文字号 ] 璧规资执罚〔2024〕第35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5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璧规资执罚〔2024〕第35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证件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璧规资执罚〔2024〕第35号

戴中芳非法占地案

戴中芳

510232196409253548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来凤街道安乐村10组,符合规划的226.37平方米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用于修建厂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来凤街道安乐村10组面积为226.3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来凤街道安乐村10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面积为226.3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厂房及其他设施;

三、对你非法占用的226.37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3395.55元(大写:叁仟叁佰玖拾伍元伍角伍分)。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0.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