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4-01370 | [ 发文字号 ] | 璧规资执罚〔2024〕第29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30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璧规资执罚〔2024〕第29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4〕第29号 |
张元忠、张文忠非法占地堆放建筑材料案 |
张元忠、张文忠 |
5102**********0014 5102**********0071 |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堆放建筑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
一、责令你们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三角社区五组、六组,面积为3580.2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们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三角社区五组、六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面积为3580.2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你们非法占用的面积为3580.27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53704.05元(大写:伍万叁仟柒佰零肆元零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自行到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327室开具非税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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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4.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