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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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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01370 [ 发文字号 ] 璧规资执罚〔2024〕第29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3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璧规资执罚〔2024〕第29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证件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璧规资执罚〔2024〕第29号

张元忠、张文忠非法占地堆放建筑材料案

张元忠、张文忠

5102**********0014

5102**********0071

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堆放建筑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20147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一、责令你们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三角社区五组、六组,面积为3580.2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们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三角社区五组、六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面积为3580.2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你们非法占用的面积为3580.27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53704.05元(大写:伍万叁仟柒佰零肆元零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自行到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327室开具非税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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