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7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璧规资执罚〔璧规资执罚〔2025〕第1号、璧规资执罚〔2025〕第2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5〕第1号 |
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坪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坪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
N2500120MF1824735P |
非法占用的土地修建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范[2023]9号)等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广普镇坪中村5组,面积为7439.3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广普镇坪中村5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7439.3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2.5 |
2 |
璧规资执罚〔2025〕第2号 |
曹登友非法占地案 |
曹登友 |
5102**********1830 |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修建农产品销售场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兴镇长隆村6组,面积为3169.9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兴镇长隆村6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3169.9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你非法占用的3169.95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47549.25元(大写:肆万柒仟伍佰肆拾玖元贰角伍分)。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