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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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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璧规资执罚〔璧规资执罚〔2025〕第1号、璧规资执罚〔2025〕第2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证件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璧规资执罚〔2025〕第1号

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坪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非法占地案

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坪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N2500120MF1824735P

非法占用的土地修建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范[2023]9号)等规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广普镇坪中村5组,面积为7439.3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广普镇坪中村5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7439.3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2.5

2

璧规资执罚〔2025〕第2号

曹登友非法占地案

曹登友

5102**********1830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修建农产品销售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兴镇长隆村6组,面积为3169.9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兴镇长隆村6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3169.9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你非法占用的3169.95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47549.25元(大写:肆万柒仟伍佰肆拾玖元贰角伍分)。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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