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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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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1 [ 发布日期 ] 2025-05-28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规资执罚〔2025〕第7号、第8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证件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璧规资执罚〔2025〕第7号

重庆市璧山区天堂殡仪服务中心非法占地案

重庆市璧山区天堂殡仪服务中心

91500227793540022C

非法占地修建殡仪服务房屋、坝子等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芋荷社区四组面积为3604.9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芋荷社区四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3604.9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璧山区璧城街道芋荷社区四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3604.99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54074.85元(大写:伍万肆仟零柒拾肆元捌角伍分)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5.21

2

璧规资执罚〔2025〕第8号

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非法占地案

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N2500120MF0978070L

用于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范[2023]9号)等规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村6 组,面积为4049.2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村6 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村产业用地4027.69平方米、村基础设施用地21.5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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