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8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规资执罚〔2025〕第7号、第8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5〕第7号 |
重庆市璧山区天堂殡仪服务中心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璧山区天堂殡仪服务中心 |
91500227793540022C |
非法占地修建殡仪服务房屋、坝子等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芋荷社区四组面积为3604.9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芋荷社区四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3604.9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璧山区璧城街道芋荷社区四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3604.99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54074.85元(大写:伍万肆仟零柒拾肆元捌角伍分)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5.21 |
2 |
璧规资执罚〔2025〕第8号 |
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
N2500120MF0978070L |
用于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范[2023]9号)等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村6 组,面积为4049.2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丁家街道石垭村6 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村产业用地4027.69平方米、村基础设施用地21.5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