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3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8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规资执罚〔2025〕第14号、16号、17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
1 |
璧规资执罚〔2025〕第14号 |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沙塝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沙塝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
N2500120MF151012XJ |
用于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沙塝村5组,面积为1048.8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沙塝村5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1048.8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048.88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叁元贰角(¥15733.2元)。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7.16 |
||
2 |
璧规资执罚〔2025〕第16号 |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金堂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金堂村村民委员会 |
54500120ME1695458K |
修建广场及其他设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金堂村1组,面积3819.7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金堂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农村社区服务建设用地3819.7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7.16 |
||
3 |
璧规资执罚〔2025〕第17号 |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村民委员会 |
54500120ME169544XK |
修建广场及其他设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服务建设用地2311.9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1组,面积2311.9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农村社区服务建设用地2311.9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