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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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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规资执罚〔2025〕第14号、16号、17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证件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璧规资执罚〔2025〕第14号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沙塝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非法占地案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沙塝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N2500120MF151012XJ

用于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沙塝村5组,面积为1048.8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沙塝村5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1048.8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048.88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叁元贰角(¥15733.2元)。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7.16






2

璧规资执罚〔2025〕第16号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金堂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金堂村村民委员会

54500120ME1695458K

修建广场及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金堂村1组,面积3819.7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金堂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农村社区服务建设用地3819.7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7.16



3

璧规资执罚〔2025〕第17号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村民委员会

54500120ME169544XK

修建广场及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服务建设用地2311.9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1组,面积2311.9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河堰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农村社区服务建设用地2311.9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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