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6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4 |
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璧规资执罚[2025]29号、30号、31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璧规资执罚〔2025〕第29号 |
胡浩非法占地案 |
胡浩 |
5002**********6359 |
用于修建厂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2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735.3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二)没收你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2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735.3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735.33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零贰拾玖元玖角伍分(¥11029.95元)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9.2 |
2 |
璧规资执罚〔2025〕第30号 |
重庆健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重庆健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9150022768147186XK |
用于修建厂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高拱村4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699.1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高拱村4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699.1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699.16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捌拾柒元肆角(¥10487.4元)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9.2 |
3 |
璧规资执罚〔2025〕第31号 |
重庆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重庆启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91500120MAD6J4FC4J |
用于修建厂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一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6130.6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二)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一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不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陆地水域6024.7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一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城镇开发边界内105.9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陆地水域6024.72平方米和规划用途为城镇开发边界内105.96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壹仟玖佰陆拾元贰角(¥91960.2元)。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