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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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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1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璧规资执罚[2025]33号、34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证件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璧规资执罚〔2025〕第34号

庞桂华非法占地案

庞桂华

512929196701270427

用于修建厂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一)责令庞桂华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2组、高拱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4568.97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二)责令庞桂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2组、高拱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不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耕地16.2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其他土地564.8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没收庞桂华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2组、高拱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3987.8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对庞桂华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3987.81平方米、耕地16.29平方米和其他土地564.87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捌仟伍佰叁拾肆元伍角伍分(¥68534.55元)。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1日

2

璧规资执罚〔2025〕第33号

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非法占地案

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N2500120MF21192372  

用于修建厂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4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5448.1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4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5448.1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单位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5448.19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壹仟柒佰贰拾贰元捌角伍分(¥81722.85元)。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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