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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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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璧规资执罚[2025]35号、36号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证件号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璧规资执罚〔2025〕第35

杨开伦非法占地案

杨开伦

510232197104036918

修建厂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四面山村二、三组,面积为3017.9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没收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璧山区璧城街道四面山村二、三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3017.9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非法占用的璧山区璧城街道四面山村二、三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3017.93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45268.95元整(大写:肆万伍仟贰佰陆拾捌元玖角伍分)。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12.17

1

璧规资执罚〔2025〕第35

重庆市渝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重庆市渝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91500227739810183L

修建厂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1组和高拱村1(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2027.1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二)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1组和高拱村1(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2027.1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

你单位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2027.16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零肆佰零柒元肆角¥30407.4元)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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