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要件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要件 | |||||
序号 | 登记业务类型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材料来源 | 适用情形 | |
1 | 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填写 |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总登记类型的除外)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
申请人身份材料 | 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权属来源材料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供 | |||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 申请人提供 | |||
地籍调查成果 | 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 登记机构内部获取或申请人提供 | |||
其他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2 | 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填写 |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宅基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请人身份材料 | 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供 | ||||
变更材料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2)宅基地或者房屋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地籍调查成果 | 面积、空间界线变化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 登记机构内部获取或申请人提供 | |||
其他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填写 | |||
3 | 转移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填写 |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集体组织的内部互换房屋; (2)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 (3)依法继承; (4)分家析产; (5)离婚析产;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申请人身份材料 | 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供 | ||||
产权转移材料 |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2)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同时,还应提交转让人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承诺,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3)因继承或遗赠取得的,需提交的转移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4)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5)离婚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文书。 | 申请人提供 | ||||
其他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4 | 注销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填写 |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生效文书及其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 |
申请人身份材料 | 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供 | ||||
权利消灭材料 |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 申请人提供 | ||||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申请人提供 | ||||
其他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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