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及公告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及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及权利人声明。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声明人 |
备注 |
1 |
渝(2024)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055**** |
张* |
房屋 |
500121003010GB00106F0014**** |
璧山区璧泉街道铝山路168号14幢*** |
张* |
璧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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