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寇*练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及公告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及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及权利人声明。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声明人 |
备注 |
1 |
212房地证2015字第1****号 |
陈*、寇*练 |
房屋 |
500121001003GB0****F00010105 |
璧山区璧城街道洋河街***号2幢1单元27-3 |
陈*、寇*练 |
璧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