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注册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信息 >公告公示

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日期:2025-03-18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号附3号。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41428852。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三、执法权限

(一)对规划自然资源领域的审批、登记和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执法监督。

(二)对违反规划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对涉及规划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对规划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进程中的申诉、复核等程序进行处理。

四、行政执法流程

image.png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救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

(一)复议机关:璧山区人民政府。

(二)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提起行政诉讼:

(一)诉讼机关:璧山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3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