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属证书遗失(注销)声明 大兴〔2025〕字第027号
集体土地权属证书遗失(注销)声明
大兴〔2025〕字第027号
兹有下列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注销),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注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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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单位) |
土地房屋坐落 |
证书编号 |
声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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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明 |
大兴镇独耳村*组 |
土地使用权证:1990-15****3、15****4号, 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第014****06号 |
胡*明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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