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属证书遗失(注销)声明 大兴〔2025〕字第052号
集体土地权属证书遗失(注销)声明
大兴〔2025〕字第052号
兹有下列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注销),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注销声明。
序号 |
权利人(单位) |
土地房屋坐落 |
证书编号 |
声明人 |
1 |
石*国 |
大兴镇石鼻村*社 |
产权证证号:0****2号 |
石*国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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