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属证书遗失声明大兴〔2025〕字第103号
集体土地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大兴〔2025〕字第103号
兹有下列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注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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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单位) |
土地房屋坐落 |
证书编号 |
声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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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 周*容 |
璧山区大兴镇高桥村4组(原地址梅江乡河坝村4组) |
土地证:2022-0***8 |
罗*明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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