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大兴〔2026〕字第35号
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权利人的声明在网站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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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声明人 |
声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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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碧、王*前 |
璧山区大兴镇长隆村7组 |
集体土地证:1991-15***4、乡村房屋产权证014***1 |
王*前 |
2026.3.30 |
发布机构: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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