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要求,确定不动产登记费的收费对象。
二、按照《通知》要求,结合重庆实际,若不动产登记费的收费对象属于小微企业的,可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中承诺并声明,不再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三、各区县在受理涉企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对承诺并声明为小微企业的收费对象,依法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未承诺并声明为小微企业的收费对象,依法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四、各区县要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宣传告知工作,要在登记大厅清晰、准确公开政策及申请书样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