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25001117842106899/2025-000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1 |
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法定依据 |
1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 |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条款号:第八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2 |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监督管理 | 矿业权人在公示的信息表中是否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是否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八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 依据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5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检查、实地核查工作中加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在公示的信息表中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
3 | 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 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 法律法规名称:《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国务院1987年4月29日发布)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6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否通过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在开采活动中同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重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或者开采矿种等改变开发利用方案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在开采活动中同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
7 | 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8 | 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9 | 对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核查 |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 |
10 | 对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的核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 |
11 | 对是否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 |
12 | 对是否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 |
13 | 对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核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 |
14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是否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 |
15 | 对测绘资质中是否存在应予以核减专业范围的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修订) 》 依据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21修订) 》 依据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 |
16 | 对是否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地图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条款号:第四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 |
17 | 对测绘仪器设备依法依规检定或校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用于基础测绘项目和规模化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软件等,须得到项目组织方同意或通过由项目组织方组织的检验、测试或鉴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
18 | 对测绘成果汇交情况的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04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使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
19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04号 条款号:第十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并建立保护档案,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 | |
20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第三款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
21 | 重大基础设施临时用地复垦监督管理 |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正))》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土地复垦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条款号:第十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 |
22 | 对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管理机构运行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三条 条款内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 |
23 | 对测绘活动质量控制、质量检验、产品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负责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开展首件成果检验。项目委托方负责项目验收。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未经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以确保成果质量;其他项目的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测国发〔2015〕17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测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的,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依法诉讼。 | |
24 | 临时用地批后巡查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条款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