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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渝足地(2016)合字(双桥)第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日期:2023-12-10

大足规资闲收字〔20232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收回渝足地(2016)合字(双桥)第05号《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宗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未按2016年7月25日与原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足地(2016)合字(双桥)第05号项下宗地规划编号为组团邮亭A区分A2-01/01、A3-01/01号)约定动工开发建设。

组团邮亭A区分区A2-01/01、A3-01/01号地块实际已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交地协议,完成土地交付。

由于你司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动工开发建设,2023年9月28日,我局向你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大足规资发〔2023〕46号),随即开展土地供后监管闲置状态调查,发现你司受让的该地块未动工建设,已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的闲置土地的认定条件,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司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书》(大足规资闲认发〔2023〕30号),你司仍未动工开发建设。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你司送达了《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大足规资闲听告发〔2023〕2号),向你司依法告知其构成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以及我局拟采取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措施,并同时告知了你司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2023年12月1日,你司向我局提交了土地闲置情况申辩书,主要内容为“认定闲置土地的时间存在争议,认定闲置的时间应从2022年7月1日区政府与你司重新签订的《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算起”。经核实,《项目投资补充协议》没有重新约定工业用地的开、竣工时间,我局认为你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你司受让宗地构成土地闲置事实属实,且系你司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已满2年以上,符合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经报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审议,并下达《关于重庆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渝足地(2016)合字(双桥)第04号等4宗出让合同项下宗地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的批复》(大足府〔2023〕52号)批复同意,作出如下决定:

无偿收回你司渝足地(2016)合字(双桥)第0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你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所收回前述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公告注销所收回前述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书。

若你司对本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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