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龚*兰,赵* 2024202)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注销(作废)依据 |
| 1 | 210房地证2013字第012*9号 | 龚*兰,赵*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500111110006GB00012F00****05 | 大足区拾万镇街村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渝0111执恢535号之二 |
重庆市大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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