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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回龙2025002 龙*义)

日期:2025-05-07

回龙2025002


龙*义因保管不善将户主姜从明位于大足区回龙镇新权社区4组(原新权村6社)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10-056**6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91-55***612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龙*义

2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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