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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吴*,陈*英,吴*)

日期:2026-03-17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景路123号大足市民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23-43766080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1

*清(被继承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大足区龙水镇金龙路26号**幢1-12(原地址:大足县龙水镇废旧金属市场*)

房屋所有权证:大县字第23**6、2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足国用97字第1051**0、1051**9号

吴*,*英,吴*

                重庆市大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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