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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胡*成)

日期:2026-03-17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景路123号大足市民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23-43766080

序号

权利人

被继承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1

*

土地/房屋

大足区双路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10号附62号*-6(新地址)

210房地证2013字第07**7号

*

2

*

土地/房屋

大足县龙水镇新兴街*1

房权证210字第202**2号、足国用2002字第1041**7号

*

      重庆市大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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