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艾*镜)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景路123号大足市民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23-43766080
|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
1 |
马*菊(被继承人),艾*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北段6号**幢28-3(原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168号五星华府**幢1-28-3 ) |
不动产权证号:渝(2019)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073**37号 |
艾*镜 |
|
2 |
马*菊(被继承人),艾*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北段6号二期地下车库负1-2**7 |
渝(2019)大足区不动产权第00073**97号 |
艾*镜 |
重庆市大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3月19日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