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唐*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景路123号大足市民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23-4376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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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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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树(被继承人)、唐*英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大足区龙水镇市场路*幢1层*5号 |
210房地证2008字第030**431号 |
唐*英 |
重庆市大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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