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202604070200TXJC002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04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23-4376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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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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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明(被继承人)、毛*英 |
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北街东侧*单元*层*号(现编号:东门双塔路**号3单元3-4) |
210房地证2008字第0100**40号 |
毛*英 |
登记机构: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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