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202604090200TQJC001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4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通桥街道文化二路西裙楼3楼
联系方式:023-4333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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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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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春 王*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大足区龙滩子街道园堡村5号3单元*-2(原地址:双桥区园堡村*幢3-*-2号) |
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109字第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渝双国用(2003)字第0**7号 |
王*成 |
登记机构: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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